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促进我省饲料行业尤其是免税饲料行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流程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省局于2007年印发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发〔2007〕170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
十年来,我省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中央部署的“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原《管理办法》与当前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高质量推进税收现代化的要求已不相适应,亟需予以调整。为减轻饲料行业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对原《管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予以修订并制订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检测机构
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饲料产品的检验检测费已取消。为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取消收费的政策红利,保障纳税人自主选择质检机构的权利,进一步构建公平、宽松的营商环境,公告取消了原《管理办法》中质检机构范围,纳税人可自主选择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抽检饲料产品。
(二)调整饲料产品抽检和备案流程
公告将原《管理办法》中同类同阶段饲料产品的抽检批次由按个数递增方式调整为上限2批次,将饲料备案流程由多环节流转改为即时办结,备案资料由《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调整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这些调整,是对饲料行业税收管理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转变,有利于减轻质检机构抽检工作量,减轻饲料企业办税负担。
(三)明确2018年度检测的过渡政策
为确保免税饲料产品的检测工作顺利进行,公告明确了2018年度检测过渡政策,即纳税人2018年度在质检机构完成抽检并取得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其有效期从2018年1月1日起,至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届满二年的当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