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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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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5 10: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江西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为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管理,规范代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委托代收单位,即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负责代收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
二是明确了委托代收范围,即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是明确了委托代收方式,主要包括委托银行代收、委托村(居)委会代收等方式。
四是明确了委托代收的操作要求。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委托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协议书》。代收单位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应当使用社会保险费税银接口,将社会保险费缴入税务机关指定的“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同时,明确了税务机关委托银行或村(居)委会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具体要求。
五是明确了受托代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受托代收单位及有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结报、解缴,或者不收、少收、多收或提前代收,或者积压、挤占、截留、挪用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未按照规定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由有权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施行时间
为配合税务机关征收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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