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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拍了拍你:外资企业,来享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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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1-5 0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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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滨州税务
标题:
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拍了拍你:外资企业,来享红利!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E0MjM3MQ==&mid=2648102210&idx=1&sn=2edabf775e4a3cc382696d86103ed80f&chksm=8887264ebff0af584522e4f189fc69dfc45472011796e65d029b7f0183318ebca4c9b522c5b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04
二维码:
-
HELLO,琪琪!
我公司B是外商投资企业(非上市),2020年决定向境外股东A分配100万元利润。A公司(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拟将分得的100万利润继续在境内成立另一家贸易公司C。
请问A在境内的再投资项目是否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优惠?有哪些注意事项?应如何办理?
对境外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直接投资于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一般称为
“递延纳税”
。
那么,让我们首先了解政策,然后再来判定您的业务是否符合递延纳税的情形吧!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扩大了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适用范围,将递延纳税政策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3号),对该项优惠政策的操作指引进行了更新。
以上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适用对象
“境外投资者”: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
政策适用条件
(一
)直接投资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划重点◆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二)实际分配
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划重点◆
境外投资者必须是分得的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企业在账上暂未发生或者实现的资本公积、预分利润不符合条件。
(三)直接支付
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划重点◆
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并在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当日,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的规定。
(四)非禁止
再投资范围是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需办理的税务事项
境外投资者
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
1.境外投资者在向利润分配企业提出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时,应按规定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2.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追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境内利润分配企业
根据102号文第三条和53号公告第五条,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递延纳税政策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税务事项包括:
1.接受境外投资者填报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确认以下结果后,执行暂不征税政策:
(1)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
(2)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
(3)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经过上述审核后,三项内容均无误的,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在支付利润时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
2.利润分配企业按规定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应自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2)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3.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相关的其他资料和信息。
追补享受和税款补缴
追补享受
境外投资者按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税款补缴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本文开头案例中的描述是否符合境外投资者递延纳税的情形呢?
让我们看看吧。
案例分析
→境外股东A为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从A公司取得的分红符合上述条款要求。
→境外股东A公司从境内B公司取得的100万股息再投资境内贸易公司C的再投资行为可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优惠。
→为享受该政策优惠,B公司向A公司分配的100万元股息需直接从B公司账户打入C公司账户。
→备案手续:
B公司是此次递延纳税的备案人,由B公司向其所在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①境外股东A在向利润分配企业提出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时,应按规定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②外商投资企业B接受境外投资者填报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确认执行暂不征税政策;并自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及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注意:A公司后续若转让C公司股权,或C公司清算注销,则A公司需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未按规定补缴递延税款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追究境外投资者延迟缴纳税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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