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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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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4 10: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相应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并明确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据此,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我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三、公告施行时间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的贯彻落实,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最新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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