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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业务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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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 11: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业务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的要求,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的改革过渡期,原国税、地税机关按原有职责协同办理税费征管业务,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执法和服务。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省税务机关印制发票的,应当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新的发票监制章由各省税务机关在启用前对外公告。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业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要求,为了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工作的需要,取消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邮政电信发票》和《中石油黑龙江销售分公司销售发票》票种,并设定了必要的过渡时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新的发票监制章式样。对原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明确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到期缴销。
二是明确了取消的发票种类及过渡时间。2018年7月1日起将停止发放《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纳税人在此之前已领用的此种发票,可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到期缴销。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邮政电信发票》《中石油黑龙江销售分公司销售发票》,纳税人在此之前已领用的以上2种发票,可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到期缴销。
三是明确了原由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受理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统一受理,并发布了受理地点。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链接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业务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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