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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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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1 10: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发布《公告》?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为统一明确应税污染物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的方法和顺序、核定征收流程等,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会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适用于哪些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答:适用于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或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医院和工程施工企业等纳税人。
  三、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纳税人如何核定计算应税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
  答: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纳税人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污染当量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核定计算:
  1.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吨)。其中:“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污染当量数=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吨)。其中:“污水排放系数”按照《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浙江省抽样测算方法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第1款规定确定;“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
  3.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污染当量数=特征指标×排污特征值系数。其中:“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浙江省抽样测算方法公告》附件1《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确定。
  四、禽畜养殖业纳税人如何核定计算应税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
  答:禽畜养殖业纳税人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污染当量数=存栏数(头或羽)/污染当量值(头或羽)其中:“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
  五、医院纳税人如何核定计算应税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
  答:医院纳税人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污染当量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核定计算:
  1.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吨),其中:“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污染当量数=床位数(床)/污染当量值(床),其中:“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
  六、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纳税人如何核定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
  答: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纳税人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污染当量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核定计算:
  1.能够独立计量燃料消耗量的:污染当量数=燃料消耗量(吨,万立方米)×排污系数(千克/吨,千克/万立方米)/污染当量值(千克),其中:“排污系数”按照《浙江省抽样测算方法公告》附件2《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确定;“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
  2.无法独立计量燃料消耗量的:污染当量数=特征指标×排污特征值系数,其中:“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浙江省抽样测算方法公告》附件1《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确定。


  七、工程施工企业纳税人如何核定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
  答:工程施工企业纳税人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污染当量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施工扬尘产生系数-施工扬尘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千克),其中:“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和施工扬尘削减系数”按照《浙江省抽样测算方法公告》附件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确定。
  八、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纳税人,对其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无法准确计量其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时,如何核定计算应税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
  答: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其中:排放量=燃料消耗量(吨)×排污系数(吨/吨),“排污系数”按照《浙江省抽样测算方法公告》附件4《独立燃烧锅炉固体废物排污系数表》确定。
  九、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时,是否需要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核定申请?
  答: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核定申请。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时,如实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并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一栏中勾选“是”。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十、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后,能够获取污染物监测数据时,还可以继续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答:不可以,应当按照污染物监测数据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前变更《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并自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更之次月起,按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和应纳税额。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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