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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时不我待,知晓优惠政策享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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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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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03: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垃圾分类时不我待,知晓优惠政策享红利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553868&idx=1&sn=05572fa03a0ae7aae3e910d5a7493dc3&chksm=bef9a806898e211057d59a90de05cb21aee26686f30b5289ba5b052fe4e680e44163f00b8da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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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准备好了吗,南京将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将南京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时间近在眼前,那么,关于垃圾分类的税收知识您知道吗,今天,我们来学一学。


对承运回收企业

一是增值税政策——即征即退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是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减计收入及税额抵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47号 )
对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  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 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并在附件中规定了再生资源的种类、标准和生产的产品类别。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明确规定了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 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企业从事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依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 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执行。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
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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