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771
  • Tax100会员 27868
查看: 489|回复: 0

涉税咨询热点问题,快点击查看~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9222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222
2020-10-30 03: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涉税咨询热点问题,快点击查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553868&idx=2&sn=7e91f96356dc6d15c543d5cf9897d610&chksm=bef9a806898e21105d9e7bc1d9566a18802b7a5c399abb8c3e60c7854f0854ca427719191bd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9
二维码: -


信息系统类

01
Q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提示:核心征管后端,异常原因:1010410006000066:已使用税源信息和税款信息匹配出错!无法申报,如何处理?
A
建议到前台金三系统【房产税税源信息】中查一下是否有几条是撤销终止的,将这几条重新点一下再做一次撤销终止即可。

02
Q
单位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打印个税完税凭证?
A
(1)您点击左侧“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选择“税款所属期”点击查询,然后鼠标选中需打印的申报表记录,点击右上角“完税证明开具”,开具成功后,选择保存的位置就可以了。

(2)也可以点击“税款缴纳”→→“完税证明”,都具有法律效力。
注:
a、如果是其他的所得,选中相应的所得,点击右上角打印即可。
b、完税证明同步的是局端数据,会有1-3天左右的延迟,如果还未超过3天,可以等等再查询。
c、完税证明一次只能开具一个月的,无法将多月的合并开在一张完税证明上。提醒:如果您需要打印2019年8月之前的完税证明,可以联系主管税务局打印。


征收管理类

03
Q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但丢失发票上的企业名称是变更前的,现在的发票专用章是变更后的企业名称。记账联复印件是否可以加盖新的发票专用章?
A
确实是一家企业就可以,若需要可附变更税务登记的证明材料。


所得税类

04
Q
企业厂房建造后未办理竣工结算,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也未开具发票,但厂房已投入使用,能否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05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是“总包收入”还是“总包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

06
Q
纳税人收到滴滴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开具的盖有全国统一电子行程单监制章的“货物运输电子货票收款凭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产行为税类

07
Q
非企业性单位是否适用地方税费减征优惠政策?
A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4条等规定,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08
Q
自然人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A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4条等规定,自然人(其他个人)可以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社会保险及非税收入类

09
Q
2021年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限?
A
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

10
Q
2021年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A
老年居民430元/人.年(户籍迁入不满5年缴1680元/人.年);其他居民510元/人.年(户籍迁入不满5年缴1680元/人.年);学生儿童220元/人.年(父母未在本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外地户籍中小学生缴1360元/人.年)。

以下两类人群个人不缴费:
(1)精准扶贫困难人员。参保居民经本市相关部门认定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特困职工家庭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以及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2)被征地人员。本市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享受人员和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享受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个人账户资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或各级财政负担。
830_1603998644299.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