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Q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但丢失发票上的企业名称是变更前的,现在的发票专用章是变更后的企业名称。记账联复印件是否可以加盖新的发票专用章?
A
确实是一家企业就可以,若需要可附变更税务登记的证明材料。
所得税类
04
Q 企业厂房建造后未办理竣工结算,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也未开具发票,但厂房已投入使用,能否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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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是“总包收入”还是“总包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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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纳税人收到滴滴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开具的盖有全国统一电子行程单监制章的“货物运输电子货票收款凭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