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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摊大事,社保待遇骗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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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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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02:4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重庆税务
标题: 小心摊大事,社保待遇骗不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k4MzM0MA==&mid=2684191313&idx=2&sn=28207d2a2088f38d2fb8068c81c130fb&chksm=85e70cd2b29085c41302cbeb1b09b2115e02f3f4ca6d9d98e0d9b19c2cbe88db9e0ca6059cb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8
二维码: -


去年老程家的老爷子去世了,他儿子故意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冒领养老金好几千!
这种行为是骗取养老保险金,要被罚款的!


你咋知道?
这些社保知识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一定得了解呀~

注意啦!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管理和投资运营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或提供相关线索。
课堂时间




这5种行为属于骗取养老金!
1、不具备劳动关系,通过虚构劳动合同等手段,挂靠企业获取养老保险参保资格或缴费的;
2、伪造、变造或非法变更工商登记注册、注销、关闭、破产等相关材料,获取养老保险参保资格或缴费资格、办理提前退休的;
3、伪造、变造或非法变更个人档案、身份证明、病历、病史、鉴定文书等相关材料获取病退休资格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4、出具虚假文书、代替他人参加医学检查等以协助他人获取病退休资格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5、对退休人员死亡隐瞒不报,其亲属冒领死亡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

这5种行为属于骗取失业保险金!
1、不具备劳动关系,通过虚构劳动合同等手段,挂靠企业获取失业保险参保资格或缴费的;
2、伪造、变造或非法变更档案材料、个人身份证明、凭证和信息数据等,获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的;
3、对参保人员死亡隐瞒不报,其亲属冒领死亡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
4、冒用单位或者个人证件、银行账户及有关信息数据等,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
5、出具虚假文书、凭证等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

这4种行为属于骗取工伤保险金!
1、不具备劳动关系,通过虚构劳动合同等手段,挂靠企业获取工伤保险参保资格或缴费的;
2、虚报、谎报受伤时间、地点、原因、部位、伤情等实情,获得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的;
3.出具虚假医疗诊断证明、病史材料、鉴定结论,协助他人获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4、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冒用他人身份或协助他人骗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获取工伤保险待遇或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以上行为都是违法的
触碰任何一条,后果都很严重!
  
骗取社保基金支出
不仅要罚款,还要吊销执业资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工伤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最高处骗取金额五倍以下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5000元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实施欺诈的,结合具体犯罪金额、手段、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问我答】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或违规投资运营如何处理?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重庆人社
编辑:重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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