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 制定《公告》背景
为确保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 财税〔2016〕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明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征收标准和办理渠道等征管有关事项。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及计算方法
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下辖各征管局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地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风险准备金。
(二)明确销售数量的界定
汽油、柴油销售数量是指缴纳义务人于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
(三)明确征收标准
明确了按照税务总局每季度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四)明确征收管理机关
风险准备金原则上实行属地征收。
(五)明确申报期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缴纳义务人的申报期限,按季度或按年缴纳。
(六)明确使用的申报表
风险准备金的申报,使用《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
(七)明确办理渠道
缴纳义务人可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办理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业务。
(八)明确退库相关事项
涉及误收误缴、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涉及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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