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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名词!“共享用工”,这些要点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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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02: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徽税务
标题: 新名词!“共享用工”,这些要点你知道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DA1NjgyNQ==&mid=2651007674&idx=1&sn=a692b14d2d9670b4c029a8f5301f7313&chksm=80a1afacb7d626ba545c9e5fdda5788b7022ad8b0554f3cb82006d1efd859d2f3d20de1dc18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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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享 用 工

2020年疫情期间,阿里巴巴旗下的盒马鲜生为了解决生鲜超市员工不足的问题,和云海肴、西贝等餐饮大牌达成合作,临时借了一部分员工来盒马的门店工作,开启了“共享用工”的新就业模式。由此,“共享用工”这一新的就业形态引起了社会关注。


共享用工
共享用工,是指员工富余的企业(原企业)将本企业的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的一种就业形式。

“共享用工”一般涉及劳动者、员工富余企业和缺工企业三方,有时还会涉及发布企业缺工和劳动者富余信息、提供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称“企业之间开展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对解决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和稳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
二、加强对共享用工的就业服务;
三、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及时签订合作协议;
四、指导企业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和知情权;
五、指导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六、维护好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的合法权益;
七、保障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工作的自主权;
八、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和查处违法行为。

最后,
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
关于“共享用工”的
知识要点吧!

温馨提醒: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应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开展共享用工中的矛盾风险。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审核:安徽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编发:安徽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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