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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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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11: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方案及工作部署,我市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目的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及适用对象
《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即适用《公告》。
四、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的变化
国家税务局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挂牌后税收业务衔接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挂牌后,将承继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以延期缴纳税款业务为例,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或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在挂牌前受理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挂牌后,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为纳税人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六、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挂牌后,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七、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方式
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八、关于“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新税务机构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九、关于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的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十、关于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的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说明的,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公告》明确,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十一、关于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的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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