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49
  • Tax100会员 27964
查看: 2420|回复: 2

[个人所得税] 新规下,实习生、职场新人个税怎么缴?

294

主题

352

帖子

560

积分

三级税友

Rank: 4

积分
560
2020-10-24 15: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减轻毕业学生等年度中间首次入职人员以及实习学生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对相关方法完善调整,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公告原文如下:

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三、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公告解读

(1)当年首次入职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什么完善调整?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

如:大学生小李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

(2)哪些人属于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不受影响,仍然可适用该公告规定。

如:纳税人小赵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

(3)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什么完善调整?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如: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4)纳税人如何适用上述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方法?

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者承诺书。如新入职的毕业大学生,可以向单位出示毕业证或者派遣证等佐证资料;实习生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如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的,可以向单位出示学生证等佐证资料;其他年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确实没有其他佐证资料的,可以提供承诺书。

扣缴义务人收到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后,即可按照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方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纳税人需就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5)公告实施时间是什么?

《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之前就业或者实习的纳税人,如存在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仍可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二、申报异同
1、人员基础信息表中增加了“实习学生”。

qq_pic_merged_1603521403382.jpg

2、人员基础信息表如果任职受雇日期在2020.7.1日前,入职年度就业情形为灰色不可选;如果任职受雇日期是此之后,可以选择新入职学生、其他当年首次就业

Cache_53567a5cccb929fd..jpg

3、综合所得预缴申报表变化,增加了劳务报酬(其他连续劳务),符合13号公告的居民个人,应选择本表申报。

qq_pic_merged_1603521828168.jpg

三、扣缴单位申报流程

(1)进入<人员信息采集>界面,在人员信息界面中<任职受雇从业类型>选择“雇员”<入职年度就业情形>选择新入职学生或其他当年首次就业,点击保存后发送。

Cache_573c7713254de02e..jpg

(2)在税款计算界面,可以看到累计减除费用为从1月开始计算的累计数。
qq_pic_merged_1603522581719.jpg

附:7月1日以后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申报流程

(1)<人员信息采集>界面,在人员信息界面中<任职受雇从业类型>选择“实习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点击保存后发送。

qq_pic_merged_1603522157479.jpg

(2)在税款计算界面,可以看到实习学生的<所得项目>“其他连续劳务报酬”按照5000元/月×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qq_pic_merged_1603522607271.jpg

四、热点问题
1、企业招聘实习生,那实习生的工资需要缴纳个税和增值税吗?

(1)实习生如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纳税义务人范围,且取得的工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范围,需要按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实习生取得的工资,如果属于文件规定的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的情形,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2、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的实习生,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何种方式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3、在公司实习的在校大学生,实习工资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还是工资薪金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如果双方签订雇佣合同,实习生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不签订雇佣合同,则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4、我是在校大学生,目前正在实习。如果我想要实行个税预扣缴新规,需要向单位具体提供什么材料呢?

“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那么,纳税人如何适用上述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方法?

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者承诺书。

如:实习生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如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的,可以向单位出示学生证等佐证资料。

扣缴义务人收到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后,即可按照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方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5、什么是“其他连续劳务报酬”?

之前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仅包含“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劳务报酬,现在连续性劳务报酬项目根据13号公告新增了“其他连续劳务”报酬,也就是说“其他连续劳务报酬”适用于实习生薪酬。那么实习生薪酬“其他连续劳务报酬”的计算是不是也跟“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一样呢?

根据税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W4A3NL[B1TIH[%(R]4~(J39.png

由此可见“其他连续劳务报酬”虽然跟“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劳务报酬同属于连续性劳务报酬,但是计税方式完全不一样。怎么理解“其他连续劳务报酬”的计税方式呢?下面以案例来分析。

案例1:2020年7月1顾顾作为实习生入职亿企财税公司,实习工资10000元/月,假定没有其他扣除项目,则亿企财税公司7、8月应代扣代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7月应预扣预缴税额=【10000*(1-20%)-5000】×3%=90元

系统填报如下:

qq_pic_merged_1603525598351.jpg

8月应预扣预缴税额=【10000×2×(1-20%)-5000×2】×3%-90=90元
系统填报如下:

qq_pic_merged_1603525608776.jpg

案例2:2020年7月1顾顾作为实习生入职亿企财税公司,实习工资3000元/月,假定没有其他扣除项目,则亿企财税公司7月应代扣代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7月应预扣预缴税额=(3000-800-5000)×3%=0元
系统填报如下:

qq_pic_merged_1603525620981.jpg



Cache_16288224a3f0aa82..jpg
qq_pic_merged_1603522157479.jpg

点评

全日制实习生连续性劳务报酬 个税  发表于 2021-2-1 10:55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94

主题

352

帖子

560

积分

三级税友

Rank: 4

积分
560
 楼主| 2020-10-24 15: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三个案例

13号公告原文如下:“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就是说如果实习收入符合“劳务报酬所得”规定,那么需按“劳务报酬所得”缴个税,用人企业在预扣预缴阶段可按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若不符合小额零星支出规定,需要以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由此可见,13号公告并没有说实习收入一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我们来看看三个案例:

案例一

学生小李在A企业实习半年,未签订劳动合同,每天按时打卡上下班,从事收发、影印文件等工作,每月定额3000元工资,迟到早退旷工会被处罚,企业及小李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此案例中存在的问题是用人企业并未与实习学生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学生实习收入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劳动法》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服从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工单位的监管;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劳动关系依然成立。

因此,小李的实习工作取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不是劳务报酬所得。

案例二

小张是某大学在读学生,实习期间为B企业翻译了一份英语技术资料,取得报酬3000元,那么小张的这笔实习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吗?

解析:《劳动法》定义,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小张实习时是以个人名义从事劳务取得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案例三(接上例)

B企业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税:(3000-800)×20%=440元。


2020年7月1日以后,B企业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小张取得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果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解析:B企业做法正确。学生实习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今后按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也不是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税。

这里提醒大家:除实习生以外的其他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方法。

二、两种处理

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是固定工资性质的,无论是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都应当按工资薪金支出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且不符合小额零星支出条件的,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企业支付的所有不符合小额零星支出条件的“劳务报酬所得”都应当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且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支付给实习学生的“劳务报酬所得”也按此规定操作。

三、一个总结

综上所述,对于学生实习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本来就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个税。13号公告并没有说学生实习收入一定是“劳务报酬所得”,只是为了减轻实习学生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对其实习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用工单位在预扣预缴阶段可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文章来源:亿企赢17win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