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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如何计算应预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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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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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02: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中卫税务
标题: 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如何计算应预缴税额?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NzY2MDM3OA==&mid=2247491999&idx=4&sn=0e96ac759832e90a76270feeb0042400&chksm=ebc8e1aadcbf68bc004b0cf90d2fa8cbaaa41d8e902ba329e11311a00896ed2616827444975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2
二维码: -

问: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如何计算应预缴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第八条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邮政服务接受方和本总、分支机构外的其他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服务取得的收入;预订款为分支机构向邮政服务接受方收取的预订款。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订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订款。分支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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