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皮毛制品加工行业部分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 出台背景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我省自2013年9月1日起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皮毛制品加工行业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试点。
二、适用范围
本次纳入试点范围的是2019 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且有意愿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皮毛制品加工行业纳税人。
三、扣除标准
扣除标准采用成本法,根据试点纳税人上报的2018年度实际成本情况确定。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020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