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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和启用出租汽车发票、客运发票专用章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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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10: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和启用出租汽车发票、客运发票专用章的公告》的解读


  自“营改增”以来,我局陆续接到群众对出租汽车发票、客运发票的投诉意见。主要是反映出租汽车发票不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盖章,客运发票没有章影响报销的问题。原因是我省的出租汽车营运为个体或个体挂靠模式,在实际经营中基本达不到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要求。公路运输企业由于旅客流量大,售票点多、交叉分散等原因,在实际售票中尤其是节假日时,售票人员来不及在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此外,在客车上通过手持式售票设备出售的热敏纸也无法加盖专用章。如果在现有发票上套印企业发票专用章的话,因客运企业多,导致企业增加发票印制成本。
  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户、客运企业困难,方便广大乘客,规范发票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与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决定:一是统一原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H)和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I)上所使用的“河北省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规格样式。二是在河北省客运发票(机打)、河北省客运发票(热敏纸)、河北省客运发票(定额)上统一套印《河北省公路客运发票专用章》。三是在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H)、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I)以及河北省客运发票(机打)、河北省客运发票(热敏纸)、河北省客运发票(定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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