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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系统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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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10: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系统的公告》的解读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切实提高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规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系统的通知》(冀国税发〔2013〕185号)有关规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系统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部署,为解决目前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的问题,省局在石家庄市国税局试运行软件基础上进行升级完善,研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汇缴系统”),决定自  2014年1月1日起 ,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汇缴系统,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执行,研究下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自  2014年1月1日起 ,河北省国税机关管理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全部居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统一使用汇缴系统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含修改申报、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  
  三、公告了纳税人使用汇缴系统具体事项  
  (一)明确了纳税人下载汇缴系统安装文件的路径。具体包括河北金税服务网;河北省国税局网站;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辛集、定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二)明确了对纳税人的培训要求。具体包括培训时间在  2014年2月28日前 ,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另行通知;纳税人应熟练掌握软件使用方法,确保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  
  (三)明确了纳税人在使用汇缴系统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的解决途径。包括可访问金税服务网或拨打技术服务热线(4009608766);也可通过汇缴系统内置的填报说明、操作手册、政策链接功能解决相关使用问题。  
  四、公告特别强调了严禁收费的规定  
  公告对当前需要特别注意的收费问题进行了强调。明确要求汇缴系统供纳税人免费下载、免费使用,为纳税人提供免费资料和免费培训。明确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的“不得向纳税人收取税务机关自行开发和委托开发普遍推广应用的软件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纳税人推销或搭车销售任何产品和服务,不得借信息技术运维、纳税人培训、报刊征订、纳税服务等名目违规收取或摊派费用。”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纳税人可随时向上级国税机关举报。  
  五、公告了纳税人纳税申报具体事项  
  (一)明确了纳税人自由选择申报方式的权利。使用汇缴系统生成年度纳税申报表后,纳税人可自愿选择采用网上申报、介质申报或纸质申报等方式。采用介质申报或纸质申报的可到县(区)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二)明确了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应通过汇缴系统生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需要通过网上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的纳税人做出提醒,避免纳税人由于操作错误导致无法通过网上申报方式完成汇算清缴年度申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规定,自  2014年1月1日起 ,分支机构也需要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鉴于CTAIS系统目前尚未明确如何分支机构申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所以公告明确应参加汇算清缴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在CTAIS系统升级完成以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完成汇算清缴年度申报。  
  (四)因CTAIS系统未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申报接口程序,所以公告明确需补充申报的纳税人应在使用汇缴系统生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后,到县(区)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介质申报或纸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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