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884
Tax100会员
32635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新闻资讯
›
《大咖说税》上线!首期说说最新股票增值税政策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3号|河北省退役军人保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953
|
回复:
0
《大咖说税》上线!首期说说最新股票增值税政策
[复制链接]
李威03
李威03
当前离线
积分
36342
2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专家团队
积分
36342
发消息
2020-10-18 02: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中国税务报
标题:
《大咖说税》上线!首期说说最新股票增值税政策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1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Y5NDY4MQ==&mid=2654604749&idx=1&sn=4882fa4b2e1c4382abaf3c8ed91cdd13&chksm=bd0877bb8a7ffead457404333730d98eaa54c80455fb077b8ac468b60050a7a892c0f3f02036#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开栏语
今天起,中国税务报新媒体推出全新栏目《大咖说税》。为了让读者第一时间深入了解重大财税新闻、重要财税政策等,本栏目将邀请财税领域的大咖们,以通俗、生动的文字,对财税热点新闻、财税新政、真实案例、涉税话题等,及时进行解读和探讨。敬请关注!
Di
第
Yi
一
Qi
期
最新股票增值税政策:无偿与有偿转让的计税方法
本期大咖:王冬生,智方圆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财政部企业内控咨询专家;曾任全国税务领军人才专家导师。
除个人和少数机构投资者外,转让股票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尤其是国企改革过程中,经常有无偿划转股票的情况。无偿转让如何纳税争议较多。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解决了无偿转让股票如何缴纳增值税的难题。笔者基于40号公告的规定,并结合其他有关规定,分析股票转让的增值税问题,具体包括以下问题。
一
、
有偿转让股票的增值税计算方法
充分认识40号公告的意义,需要全面认识股票转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一)为什么转让股票等金融商品,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股票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依据,是关于金融商品计算增值税的规定。《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税目注释,将金融商品转让作为金融服务的一种类型。金融商品包括有价证券,股票又属于有价证券的一种类型,所以股票转让应缴纳增值税。
对转让金融商品征收增值税(以前是营业税)的原因,主要是金融商品多是融资工具,购买金融商品,类似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再转让金融商品取得的价差,类似利息收入。所以,对转让金融商品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有助于平衡不同融资方式之间的税负,也有助于堵塞税收征管的漏洞。
(二)如何计算股票转让的销售额?
36号文的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了包括股票在内的金融商品转让如何计算销售额,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按照买卖价的差额计算。
根据36号文附件二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买入价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可能多次买入同一支股票,每次的买入价不同,转让时,如何确定买入价?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卖出价和买入价不得扣减手续费和印花税。
需要注意的是,卖出价和买入价,不应扣减支付的手续费和印花税。当然,支付的手续费如果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4.持有股票期间取得的股息,不计入销售额。
这是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一个重大区别。在征收营业税时,转让股票计算营业额时,需要将持有股票期间取得的股息,通过自买入价中扣减的方式,计入营业额。举个简单的例子:A公司购入股票价格100元,卖出股票价格110元,持有期间取得股息2元,应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不是10元,而是12元[110-(100-2)]。增值税不将股息计入价差是对的,因为股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平时取得股息不征税,如果转让股票时计入价差,就自相矛盾了。
5.不同金融商品的盈亏可以互抵。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期间,可能转让多支股票,甚至转让多种金融商品,有赢有亏,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亏损可以结转,但不得跨年结转。
6.全年算账亏损,没有退税。如果纳税人上半年转让金融商品,有盈利,缴纳了增值税,但是下半年转让出现亏损,全年算总账,出现亏损,能否申请退税?在缴纳营业税时,有全年亏损可以退税的规定,但缴纳增值税后,没有退税的规定,不能退税。
7.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三)限售股的买入价如何计算?
限售股不同于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计算转让限售股的销售额,如何确定其购入价,直到《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发布,才得以明确。根据53号公告,转让限售股时,根据限售股不同的成因,有不同的计算方式。
1.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首次IPO形成的限售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四)与资管产品有关的金融商品买入价如何计算?
根据《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时产生的金融商品转让,多一种确认买入价的方式,具体规定是: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按照一般规定,也就是实际买入价,作为买入价;也可以选择另外一种方式,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如果新方式价格高,以后转让时,可以减少纳税义务。
二
、
无偿转让股票的增值税计算方法
假定A公司购入股票的价格是100元,2020年7月6日将股票无偿转让给B公司,股票当天收盘价是110元,在40号公告发布之日(2020年9月29日)前后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是不同的。
(一)2020年9月29日之前的纳税义务
根据36号文附件一第14条,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因此,A公司无偿转股票,需要视同销售股票。
那么如何确定A公司股票的销售额呢?尽管36号文对如何确定视同销售的销售额,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但就股票而言,一般是按照收盘价,作为股票的转让收入。所以,A公司因转让股票,需要确认10元(110-100)的增值税销售额。
(二)2020年9月29日之后的纳税义务
40号公告出台后,实际免除了A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根据40号公告,“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A公司还是有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是由于可以按照购入价100元作为卖出价,应税销售额是0,实际免除了纳税义务。但是,并没有免除A公司的申报义务,还是要申报。
尽管免除A公司的纳税义务,但是实际没有免税,作为划入方的B公司,其买入价按照100确定,假定以后B公司按照115元的价格,转让股票,其销售额是15元(115-100),而不是5元(115-110)。也就是A公司应确认的10元,由B公司确认了。(三)40号公告执行前的转让如何处理?
40号公告仍然采用以往类似问题的处理方式,“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也就是还没有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可以不再缴纳增值税。
三
、
无偿转让股票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尽管40号公告解决了划出方的增值税问题,但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不能忽视。
(一)划出方应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因此,A公司将股票无偿给B公司的行为,也应按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110元的收入,确认10元(110-100)的所得。
(二)划入方按接受捐赠处理
B公司接受价值110元的股票,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关于收入总额包括的各种类型,包括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1条明确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也就是B公司要确认110元的收入。
总之,无偿转让股票的行为,作为转出方要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所得,作为转入方,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两头都要缴税。40号公告的出台,再次说明,需要解决的问题,早晚会逐步解决。增值税解决了,所得税估计也不远了。
END
来源:中国税务报新媒体
责任编辑:于燕 (010)61930093
更多
企业转租不动产:计税方法不能随意选择
科普贴!税法中的“等”字分内外,“其他”作何解?
你的“分享、点赞、在看”我都喜欢!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2020税务高考
成功参与Tax100发起的2020税务高考活动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