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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船务公司,现我公司将自有锚艇出租给某施工企业用于其海上风电工程建设,这些税务问题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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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18: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公司为船务公司,现我公司将自有锚艇出租给某施工企业用于其海上风电工程建设(船员由我公司配备),为其打桩船、起重船、混凝土拌合船等工程船舶提供起抛锚作业:

1、该抛锚艇专用于海上工程船舶的起锚及抛锚作业,是否属配备操作手的施工设备租赁,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如不属于“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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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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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18: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政策依据:财税[2016]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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