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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这项补偿费,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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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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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01:5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海口税务
标题: ?取得这项补偿费,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Q0OTMzOQ==&mid=2649395880&idx=2&sn=afdf0f4696297d8c1c9a85205489f321&chksm=8722937cb0551a6a7399061a1d37e49f6e5e3ed1823aff48de16da90fd3fec9be53355c872b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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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国家征地支付的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的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此种情形免征增值税。
因此,取得国家征地支付的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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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海口税务
来源:海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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