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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Q&A』增值税热点问答合辑(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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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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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9 00: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三亚税务
标题: 『增值税Q&A』增值税热点问答合辑(六)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jcwNzExNA==&mid=2649124818&idx=8&sn=8ded622a89c7de2f4294eff2adebf3db&chksm=887bcf97bf0c4681023c36c26ada2398996fdf9840f27028120698cf3beddba389d0ff9ccbe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5-28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7 15:37 编辑

Q:
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省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减按1%政策的,如何填写申报表?
A:
省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Q:
我公司是一家交通运输企业,为一些公司提供班车服务,请问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吗?
A: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您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Q:
我公司为建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的工程项目适用简易征收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请问可以享受增值税征收率3%减按1%的优惠政策吗?
A: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此项政策仅调整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于您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不能享受增值税征收率3%减按1%的优惠政策。

Q:
我是从事办公文具批发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请问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征收率3%减按1%的优惠政策?有时间限制吗?
A:
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来源:海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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