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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安徽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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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10: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ah.gov.cn/public/6595721/8455721.html
发文单位: 安徽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20-10-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人社发〔2020〕19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健全完善协作机制和保障机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贫困劳动者对法律援助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5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法律援助是国家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加强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处理涉疫情劳动人事争议的现实需要,是保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特别是贫困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的迫切要求,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将开展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的重要工作来抓,将其纳入当地为民办实事清单,不断健全完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有效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积极推进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要将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作为当前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当地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在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窗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设立在当地仲裁院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服务设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要积极协调,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综合服务大厅(中心)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窗口,委派法律服务人员定期值班,就地就近为劳动者提供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服务。
三、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仲裁院、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加强法律援助业务指导,提升规范化服务水平。仲裁院要发挥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专业优势,主动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和困难职工申请法律援助提供帮助,引导当事人通过拨打安徽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或登录安徽法律服务网(网址:http://ah.12348.gov.cn)等方式进行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机构要在仲裁院公示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地址、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和工作流程等信息。
四、逐步扩大调解仲裁法律援助范围。在法律援助对象上,司法行政机关要综合考虑当地法律援助资源供给状况、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实施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推动法律援助逐步覆盖低收入劳动者,将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全部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重点做好农民工、工伤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为扶贫对象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在法律援助事项上,司法行政机关要落实《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依法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在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站可以配合仲裁院开展法律知识宣讲、以案释法等活动,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发挥法律服务在脱贫攻坚战中的保障作用,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律师、仲裁员等走进贫困户家庭,主动了解贫困户法律需求,开展送法入户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扶,为贫困户脱贫致富提供法律意见建议,为化解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工伤事故赔偿等劳动争议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利。
五、统一规范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程序。加强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在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对来访咨询,工作站接待人员应当登记受援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受援人法律诉求。对咨询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指导其申请法律援助;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的,应当为其提出法律建议;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问题或者与法律援助无关的,告知其应咨询的部门或渠道。
六、健全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要简化审查程序,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和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予经济困难审查。推行服务承诺、首问负责,规范接待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服务,落实“减证便民”要求,优化办理流程。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工伤职工、“三期”女职工等重点服务对象申请法律援助的,加快办理进度,有条件的当日受理、当日转交。对情况紧急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交申请材料、补办相关手续。
七、切实提升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合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对接,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维护社会稳定“调节器”和“减压阀”的重要作用,共同打造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服务品牌。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通报工作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
八、持续强化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监督保障。加强联合监督管理,根据中央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关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相关规定,对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履行职责、服务质量、工作绩效、规范化建设等加强指导监管。财政部门要完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积极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级财政要提供经费支持,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适当提高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并及时支付。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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