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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16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16〕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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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1 18: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2409396/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6〕102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16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9-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16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6年311辆森林消防指挥车、222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和119辆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7年10月31日。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1. 2016年森林消防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docx (16.18 KB, 下载次数: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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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2409396/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11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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