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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题】取得这项补偿费,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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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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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02: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儋州税务
标题: 【12366热点问题】取得这项补偿费,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NTczNDI4NQ==&mid=2247496745&idx=3&sn=ccdb5eb90dab3f0df7bbc4893018416d&chksm=fe6fce4bc918475da98ed6a6cf24cb780135ed62c288acf905eed7a3d936c32de88116369eb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14
二维码: -

取得国家征地支付的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的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此种情形免征增值税。
因此,取得国家征地支付的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免征增值税。
编辑设计:儋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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