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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交易架构的税务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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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1 08: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易架构的税务考虑

原文:北京史玉梅律师  网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2c72130102vet9.html

一、安排交易架构时的税务考虑

从税收方面看,交易架构的目标是通过实施一个量身定做的投资架构,针对并购交易投资回报目标,消除或者减轻可持续的利润分配及退出投资产生的不利税收影响,并与现有的基金管理架构和投资架构安排兼容,能够有效应对税务机关可能提出的税务安排方面的质疑。

投资架构通常由税务方面的考虑推动,财务方面的考虑因素居于其次。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监管或者合规考虑也可能对交易架构起主导作用。

二、实现税务目标的策略

实现优化税负的基金并购交易,可以考虑一下方案:

1.将中间控股公司设立在于目标公司所在国有优惠协定的税收中立国家/地区(如荷兰、新加坡、卢森堡及我国香港地区等。

2.税收协定有利于将收入以股息、利息或特许使用费的形式在目标公司所在国以较低的预提税税率汇出,并且也可能在最终退出投资时通过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免除转让所得部分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3.若支付的利息费用在目标公司所在国可税前抵扣,投资公司可采用适当的债资比例混合搭配投资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使用股东贷款也可以再没有足够的账面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汇出相关现金流。

4.在目标公司所在国获得并购贷款利息费用的税收抵扣,如有可能,可以向目标公司层面“下推”申请可扣除利息的银行贷款。这方面的策略要求投资公司和目标公司合并为一个法人实体,特别是在目标公司所在国没有合并税务亏损的情况下,合并有可能免税并提高并购后目标公司整体的税务有效性。

三、安排交易架构时应注意的税务问题

1.注意在控股公司层面其所得及收益的税负以及以后支出的预提税。在这方面,需要考虑控股公司所在地的有效性及合理性,包括控股公司取得投资收益的形式、适用的相关税收协定及当地税务计提。典型控股公司所在地包括新加坡、卢森堡、爱尔兰及我国香港地区等。需要关注控股公司在这些区域是否能够建立一定程度的商业实质。

2.控股公司应具有商业实质(在雇员聘用、营业场所和其他商业活动方面与控股公司的收入规模相称)去支持其能在相关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下享受税收优惠(即被认定为控股公司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同时考虑上述商业实质是否可以避免在间接上转让控股公司时在目标公司所在地被征税。

3.要考虑基金投资者能够申请境外税收抵免。由于可能有多层控股架构,投资者申请境外税收与境内税收抵免额度在投资者本国有可能受到限制,因而造成双重征税。

4.如果是通过收购已存在的境外架构投资,且该境外架构在收购后改变,则需考虑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否需要资本化及其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同时,也要考虑所有权/商业活动的性质改变是否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被否定结转弥补税务亏损或税收抵免。

5.在融资安排方面,要考虑目标公司所在国的税法规定是否可能会抵触债务下推策略,或者资本弱化法规规定。如目标公司的负债比例过高,将限制其利息的税前抵扣(基于债务权益比率限制的规定)。在一些目标公司所在国(例如中国),有法规限制以债务融资方式实现股权收购有可能对相关交易结构有所影响并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6.在实施并购策略时,要注意商誉的减值将可能阻碍利润的分配。此外,需注意目标公司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对境外投资者收购当地企业的行业限制及境外架构的可能性。如果目标公司持有限制类行业或者很难获得的营业执照,境外并购目标公司对其持续性经营可能有重大影响,这可能对交易结构作出相应的调整。

7.当目标公司所在国的政府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时,需要考虑投资资金兑换成目标公司所在国当地货币的难以程度,以及利润分配和撤出投资时的收益是否能够结汇并转换成之前的货币汇出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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