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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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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1 17: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2348847/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6〕106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

  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

  三、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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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06号  发表于 2021-3-8 10:48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2348847/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11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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