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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税务提醒您:拒绝开具发票属于税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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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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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1 06: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保山税务
标题: 保山税务提醒您:拒绝开具发票属于税收违法行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NjUyNjczMA==&mid=2247493174&idx=1&sn=9610432e8488a76dea27ecdab7259759&chksm=fbc11bd3ccb692c5bb546c9459efe76f3d1b9174fee43e794b67a961fed036b9f2849787d67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10
二维码: -

向消费者收取款项应开具发票,发生拒开发票行为的,税务机关将依法查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END

来源:保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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