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保税港区等四区域进口减免税货物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署加发(2009)44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和统一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以及保税区(以下统称四区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境外进入四区域,并按照四区域相关管理规定享受减免税的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的有关规定,在监管年限内实施监管,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境放行之日起计算。 二、四区域进口减免税货物,均按照加工贸易D手册管理并办理相应手续。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四区域进口属于国务院规定一律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具体范围详见海关总署2008年65号公告附件2、附件3)和汽车应照章征税,不予办理进口减免税手续。 四、在本通知下发前,四区域进口减免税货物如按照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方式管理的,无需调整为加工贸易D手册管理,货物在达到监管年限后可解除监管。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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