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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应急通信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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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8 13: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2005/t20200521_263900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63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5〕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应急通信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年01月12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天津、上海、安徽、重庆、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申请的部分设有固定装置的应急通信车辆(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准予免征车辆购置税。请各地对照《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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