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41
  • Tax100会员 27981
查看: 702|回复: 0

财税〔2008〕1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8310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8310
2020-5-28 13: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5/t20180509_173742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8〕150号
文件名: 财税〔2008〕1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年12月03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西藏、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8年第二批403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77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9年6月30日,过期失效。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
  1. 2008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2 .2008年第二批森林消防运兵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