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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吉林人社局 关于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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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jl.gov.cn/zcfbjjd/zcfb/202009/t20200929_7562610.html
发文单位: 吉林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吉林人社局 关于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人社局
关于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吉人社联〔2020〕6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健全仲裁法律援助机构。地市级和有条件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称由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名称+工作站组成。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悬挂统一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立指引标识,并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以及相关业务介绍资料。仲裁院已经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和工作流程。法律援助工作站依法免费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受理、初审并转交法律援助案件申请等服务,并通过政策解读、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劳动人事法律政策宣传和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引导劳动者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理性维权。
二、明确仲裁法律援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申请调解仲裁的,经济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收入未达到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其中,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和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在法律援助事项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涉及劳动保障事项的,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三、规范仲裁法律援助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法律援助业务指导,提升规范化服务水平。法律援助工作站内要公示法律援助机构办公电话、办公地址、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法律援助申请流程表等工作信息和提供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困难证明表等格式文书。仲裁院可以引导当事人登录“吉林法律服务网(12348吉林法网)”或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申请法律援助和咨询,指导受援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到乡镇、街道开具经济状况证明。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工伤职工、“三期”女职工等重点服务对象申请法律援助的,加快办理速度,优先审查、优先受理、优先指派,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公共服务事项和为民办实事清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基本办公场所,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基本办公办案设施设备,并依托工作站做好劳动者法律援助指引工作,及时转交劳动者法律援助申请。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切实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劳动者实现应援尽援,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财政部门要完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适当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并保证办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足额及时支付。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52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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