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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盛光祖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 征免税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决定废止1992年9月1日以海关总署第29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 本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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