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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国务院令1988年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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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9-28 14: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务院令1988年第16号
文件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法规缴纳筵席税

  第三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一20%。
  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下同)人民币二百至五百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法规的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和征税起点。

  第四条 个别需要免征筵席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

  第六条 对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代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代征的税款,交地方财政。

  第七条 代征人代征税款时,应当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凭证,交给纳税人。

  第八条 对依照法规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代征人,税务机关可按其代缴纳税金额的大小,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法规的幅度内,提取并付给一定的代征手续费。

  第九条 纳税人阻挠、刁难或者抗拒代征人代征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筵席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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