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06
  • Tax100会员 32535
查看: 413|回复: 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283

主题

2299

帖子

2517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2517
2020-9-27 21: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5913854/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
文件编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文件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9-04-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三、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四、各地扶贫办公室与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当地“目标脱贫地区”具体范围,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4月10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