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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若您咨询的是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内的公众查询,请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进行发票查询,您可在主页面右上角点击“帮助”查看具体操作流程,或者您也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建议您使用IE8及以上浏览器或者360兼容模式浏览器登录电子税务局;或者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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