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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谨防劳务分包模式的虚开发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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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5 20: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站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发现如下几家劳务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案例简介
1、北京睿坤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件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05月01日至2018年09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5份,金额449.27万元,税额76.38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2、北京丰道之涂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件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普通发票;

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8年0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0份,金额93.73万元,税额15.00万元;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00份,票面额累计925.83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已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3、北京齐力同心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件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普通发票;

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8年0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份,金额44.40万元,税额7.10万元;对外虚开普通发票50份,票面额累计486.45万元。

要点提示
1、虚开发票的行为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都是虚开发票行为。上述三个公司均为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或者对外虚开普通发票,触犯了虚开发票罪。

2、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补充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四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此可知,只要虚开发票达到100份以上,金额无论多少都会被公安机关立案追查,公司二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00份,已经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同样,如果虚开金额达到了40万元,无论开票数量多少,还是会被公安机关立案追查,如上述公司一、公司三。但是实际中我们并不能抱以侥幸心理,因为即使开具发票数量不能满足100份的同时也不满足40万元以上,如果在此之前因为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已经处罚过两次以上,还是会被公安机关立案追查的。

3、虚开发票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只要以上三个公司触犯了《刑法》规定的虚开发票罪,就会被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的,处2年上7年以下的刑期,目前并没有很明确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限定情形。同时,对以上三个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需要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受票方接受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

法律层面不仅仅规定了虚开发票方的相关责任,对于受票方同样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若受票人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不用加收滞纳金,只需要补缴税款或进项税额转出。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规定,纳税人虚开发票进行虚假申报的属于偷税。对于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将被处以有期徒刑及罚金,最高被处无期徒刑及五十万罚金。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受票方非善意取得的虚开发票,若已进行进项抵扣的,需要补交相应增值税及滞纳金;若已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需要补交相应增值税及滞纳金。除了补交税款、滞纳金外,税务机关还会进行相应的处罚,若情节严重的,达到刑法标准的,还将被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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