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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迷途知返犹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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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5 19:4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看到一个司法案例:

虚开发票
2017年12月份中旬一天,赵某(男,1984年出生,高中文化)在三门峡市中心商务区锦路家园工地门前,遇见一自称能开发票的男子,赵某在与对方浙江省诸暨市千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其挂靠的河南天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让对方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9份,金额共计4895242.59元,税额共计146857.41元,价税合计共5042100元,并支付给对方150,000元现金。

迷途知返
2019年2月20日,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4日,赵某所在公司老板常某以河南天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向国家税务总局封丘县税务局按照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042100元的金额补缴税款共计225425.92元(含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法院判决
被告人赵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9份,金额共计4895242.59元,税额共计146857.41元,价税合计共50421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

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所在公司在案发后已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挽回了国家税收损失,故对被告人赵某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

总结
不知道赵某从2017年12月份虚开,到2019年2月20日投案,这一年多的时间中到底经历了怎样的艰苦卓绝的思想斗争,估计是原先不懂虚开发票的后果,后来逐渐明白,最终下定决心了吧。

对于虚开普通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期,并处罚金。赵某通过自首,不但是被判了最低刑期,而且还可以缓刑二年,缓刑的本质是给犯罪人一次不用坐牢的机会,只要缓刑期间表现好,就可以免除牢狱之灾,这对他来说应该是最好的结果了。

另外我注意到了本案中两个业务性的细节问题,和大家讨论一下:

一、现金支付方式

这起虚开发票案件中,开票手续费是用现金支付的,说明双方在虚开发票时,没有考虑过通过转账等非现金方式,造假也不愿意费周折。
实际工作中,我见到过很多企业有大额现金支付业务,并不是说这都是假业务,但如果是真的,这样的支付方式基本上断绝了你今后提供你日后证明交易真实性最重要的一条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二条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合规的发票主要包括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

因为目前虚开发票防不胜防,如果企业不小心取得了虚开发票,而实际上自己是有真实交易的,则需要提供一定的资料证实出真实性后,从而进行税前扣除。这些必备的资料中,包括三项: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实务中,大量的企业都是提供不了第三项证明,导致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希望做财务的朋友们引以为戒吧。

二、令人迷惑的补税

案情中表述,赵某以其挂靠的河南天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对方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9份,金额共计4,895,242.59元,税额共计146,857.41元,价税合计共5,042,100元。

这里面要点是:

1、让对方虚开。也就是对方单位给河南天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票。

2、这是普通发票,没有抵扣进项税的功能。

所以,天方建筑公司取得这张发票应该是为了抵扣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

现在虚开的事情暴露了,需要补税,难道不应该是补缴企业所得税吗?

判决书中说:河南天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042,100元的金额补缴税款共计225,425.92元(含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我也真是迷惑了,不知道是判决书的表述不当导致读者理解有误,还是企业缴税确实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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