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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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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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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4 17:3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重庆税务
标题: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k4MzM0MA==&mid=2684189886&idx=1&sn=3fa0eb3b61edceec3adfe1d3945aa8b0&chksm=85e7f23db2907b2b217b0589e29987299538701f698935b21adad07670f5b725aedf62328fb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24
二维码: -


http://file.tax100.com/o/202009/24/364_1600940115897.mp4


相关问答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

   答:资源税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实践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包括两类情形:一类是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另一类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或者非应税产品。为了确保不重复征税、不漏征漏管,对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如铁原矿用于继续生产铁精粉的,在移送铁原矿时不缴纳资源税;但对于生产非应税产品的,如将铁精粉继续用于冶炼的,应当在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为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明确,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重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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