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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8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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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5/t20180509_173719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872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7〕8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7年08月07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国务院第502号令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税率进行了调整。现将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其居民国(地区)与我国(内地)签订的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订的税收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但须提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税收协定的规定,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三、本通知附件的协定税率是对国税发〔1999〕201号国税发〔2000〕031号文件附表的汇总和更新。
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我国对外税收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的税收安排)关于利息所得适用税率一览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附件:我国对外税收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的税收安排)关于利息所得适用税率一览表

序号

国 家

协定税率

序号

国 家

协定税率

1

日本

10%

23

科威特

5%

2

美国

10%

24

瑞士

10%

3

法国

10%

25

塞浦路斯

10%

4

英国

10%

26

西班牙

10%

5

比利时

10%

27

罗马尼亚

10%

6

德国

10%

28

奥地利

10%

7

马来西亚

10%

29

巴西

15%

8

挪威

10%

30

蒙古

10%

9

丹麦

10%

31

匈牙利

10%

10

新加坡

银行或金融机构7%

其他10%

32

马耳他

10%

11

芬兰

10%

33

阿联酋

7%

12

加拿大

10%

34

卢森堡

10%

13

瑞典

10%

35

韩国

10%

14

新西兰

10%

36

俄罗斯

10%

15

泰国

10%

37

巴新

10%

16

意大利

10%

38

印度

10%

17

荷兰

10%

39

毛里求斯

10%

18

捷克、

斯洛伐克

10%

40

克罗地亚

10%

19

波兰

10%

41

白俄罗斯

10%

20

澳大利亚

10%

42

斯洛文尼亚

10%

21

保加利亚

10%

43

以色列

银行或金融机构7%

其他10%

22

巴基斯坦

10%

44

越南

10%




序号

国 家

协定税率

序号

国 家

协定税率

45

土耳其

10%

67

古巴

7.5%

46

乌克兰

10%

68

委内瑞拉

银行或金融机构5%

其他10%

47

亚美尼亚

10%

69

哈萨克斯坦

10%

48

牙买加

7.5%

70

印度尼西亚

10%

49

冰岛

10%

71

阿曼

10%

50

立陶宛

10%

72

突尼斯

10%

51

拉脱维亚

10%

73

伊朗

10%

52

乌兹别克

10%

74

巴林

10%

53

孟加拉

10%

75

希腊

10%

54

南斯拉夫

10%

76

吉尔吉斯

10%

55

苏丹

10%

77

摩洛哥

10%

56

马其顿

10%

78

斯里兰卡

10%

57

埃及

10%

79

特里尼达和多巴哥

10%

58

葡萄牙

10%

80

阿尔巴尼亚

10%

59

爱沙尼亚

10%

81

文莱

10%

60

老挝

老:5%

中:10%

82

阿塞拜疆

10%

61

塞舌尔

10%

83

格鲁吉亚

10%

62

菲律宾

10%

84

墨西哥

10%

63

爱尔兰

10%

85

沙特阿拉伯

10%

64

南非

10%

86

香港特别行政区

7%

65

巴巴多斯

10%

87

澳门特别行政区

银行或金融机构7%

其他10%

66

摩尔多瓦

10%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国务院第502号令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税率进行了调整。现将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其居民国(地区)与我国(内地)签订的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订的税收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但须提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税收协定的规定,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三、本通知附件的协定税率是对国税发〔1999〕201号国税发〔2000〕031号文件附表的汇总和更新。 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我国对外税收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的税收安排)关于利息所得适用税率一览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附件:我国对外税收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的税收安排)关于利息所得适用税率一览表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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