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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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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5/t20180509_173850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9]27号
文件名: 财税[2009]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年06月02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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