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豫政〔2015〕6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5〕10号),结合我省现行财政体制,现就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省辖市、县(市、区)以2013—2014年两年实际负担的出口退税额加权平均数为基数定额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上解中央财政。 二、从2015年1月1日起,省对省辖市、县(市、区)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定额返还。 三、具体出口退税上解基数、消费税返还基数,由省财政厅核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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