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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某租赁公司少缴税款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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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1 23:4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详情:

近日,南山区某租赁公司因未申报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以及未按规定开具租赁发票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查补税款、罚款、加收滞纳金总计3万余元。

该公司于1995年开业,主要从事自有物业租赁业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两项问题:一是该公司检查年度内签订厂房租赁合同1700万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二是该公司取得租赁收入未全部如实开具租赁业发票。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并缴纳了租赁管理费用,而该公司办税人员误以为租赁管理费中已包括租赁合同应缴的印花税,故在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的同时并未申报印花税,导致税款漏缴。此外,由于部分租户特别是个人租户支付租金并不要求开具发票,该公司就顺水推舟地只开具部分发票,故导致未按全部收入如实开具租赁业发票。

对此,税务稽查人员向纳税人就相关的政策法规及其法律责任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宣讲,最终,该公司承认了少缴租赁合同印花税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事实,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

案例解析:

厂房出租是一种十分常见的财产租赁业务,很多单位和个人都会有所涉及。出租方在取得租赁收入时,一般都会足额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却往往会忽略以下两项税收问题,而面临被依法查处的风险:

首先是签订租赁合同时要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在书立或者领受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时,应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申报缴纳相关印花税;如果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在上述案例中,厂房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所载的印花税应税凭证,故租赁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分别在签订合同后自行计算应纳印花税并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如果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缴纳相关税费,应向收费方索要相关纳税凭证,以免造成税款漏缴。

其次是在取得租赁收入时应按规定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在上述案例中,出租方收取租赁收入时,必须按照规定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而不能以付款方不要发票等理由不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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