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30
  • Tax100会员 32545
查看: 475|回复: 0

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2283

主题

2299

帖子

2517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2517
2020-9-21 22:2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详情

A上市公司2009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2010年1月1日授予张某10万份股票期权,授权价格为10元/股;每份股票期权授予后自授予日起3年内有效;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为1年。

2011年1月1日,经考核张某符合行权条件,2012年6月1日张某按10元/股购买10万股股票,当日该股收盘价格16元/股。2012年11月1日张某按18元/股转让10万股票。

案例分析

分析:授予日是2010年1月1日,可行权日是2011年1月1日,行权日是2012年6月1日,出售日是2012年11月1日。

张某在2012年6月1日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6-10)×100000=600000 ;
应纳税额=(600000÷12×30%-2755)×12=146940

2012年11月1日张某按18元/股转让10万股票时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股票期权以行权日做为纳税义务日,而行权之后再转让无需纳税,这就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留下空间。

1、合理选择行权日进行个税筹划。 股票期权的股票市价在行权有效期内是波动的,被激励对象可以在行权有效期内合理选择行权日,应尽可能选择在股票市价接近行权价的日期行权,从面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个人所得税节税的目的。 假设上例中张某在2011年7月1日行权,当日该股收盘价格13.6元/股。张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3.6-10)×100000=360000应纳税额=(360000÷12×25%-1005)×12=77940

2012年11月1日张某按18元/股转让10万股票时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某通过将实际行权日由2012年6月1日提前到2011年7月1日,实现节税69000元(146940-77940)。

2、合理运用会计政策进行个税筹划。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股票市价越接近行权价,行权时的个税额就会大幅降低。而公司业绩对公司股价会有很大影响,因此,运用合适的会计政策,造成公司预期账面利润下降,从而降低行权期内的股票市价,就可以达到降低个税的目的。被激励对象可以通过在行权后股价上涨时出让标的股票,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 总之,按照现行政策对股票期权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合理选择行权日、合理运用会计政策来进行税收筹划,主要思路是降低行权价与行权日股票市价之间的差额。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