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自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 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 将雇员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1)中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 = 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 =(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方法执行。
案例详情 案例1:假定中国一位公民2012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绩效工资为3,0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奖金(兑现的绩效工资)60,500元。请计算该公民取得该笔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该笔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按12个月分摊后, 每月的奖金 = [60,500 −(3,500 − 3,000)] ÷ 12 = 5,000(元) 根据工资薪金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555元。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奖金收入 − 当月工资与3,500元的差额)× 适用的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60,500 −(3,500 − 3,000)] × 20% − 555 = 11,445(元)
案例2:假定中国一位公民2012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为10,0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奖金10,000元。请计算该公民取得该笔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该笔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按12个月分摊后, 每月的奖金 = 10,000 ÷ 12 = 833.33(元) 根据工资薪金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0元。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10,000× 3% − 0 = 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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