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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如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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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1 22: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随着“金税三期”的上线,税务局可以掌握纳税人的纳税相关信息越来越多,越来越全面。绝大部分的企业知道公司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却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的情况。通过以下两个案例和相关分析,希望可以使代扣代缴义务人更加了解和重视这项责任。


案例一:
华杨联众(603825.SH)2017年7月13日发布的《关于华杨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里面披露到: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2年6月4日出具的二稽税稽罚[2012]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稽查局认定发行人在将税后利润转增自然人股东股本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个人所得税,依法属于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并对该行为处以0.5倍罚款即740,000元。


案例二:
佛山市三水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三水地税局”)2004年5月10日向佛山市三水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水公司”)作出了三地税罚告字[2004]16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其中对三水公司在2001年5月至2002年12月期间向公司员工发放工资、薪金、股息、红利、董事会基金时没有如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447616.81元,处以0.5倍罚款223808.41元。

以上案例可知,企业如果没有如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将会被处以罚款。


明税分析:
未如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如实扣缴税款,虽然税务机关最终是向纳税人追缴税款,但是承担扣缴义务人还是要被追缴行政罚款的。

而且根据《刑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如果没有扣缴税款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造成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还会被以“逃税罪”定罪量刑。

需要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形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一共有11项,其中有10项都需要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代扣代缴,分别为如下10项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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