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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促销活动中,赠送的礼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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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0 23:0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开展促销活动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然而,无论是打折销售、送券销售还是赠送礼品,都需要考虑与税收缴纳的关系。那么,企业在促销活动中,赠送的礼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案例
我公司是一家化妆品销售公司,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时常会开展一些促销活动,在促销活动、年会活动等过程中赠送的礼品如何纳税,我们时常分不清。

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如果化妆品公司在促销的过程中,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通过折扣、折让、积分兑换等方式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向个人赠送的礼品,都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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