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康泰生物,证券代码:300601)在5月29日晚间发布的公告,宣告A股最贵离婚案诞生!康泰生物实际控制人杜伟民与其配偶YUAN LIPING(袁莉萍)离婚,将所持1.6亿股康泰生物股票分给袁莉萍,占公司总股本 23.99%。按5月29日收盘价146元/股计算,袁莉萍分得的股票市值高达235.54亿元。据媒体报道,1971年出生的袁莉萍系加拿大国籍,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那么,此笔股票分割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一、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杜伟民所持股票来源为首发限售股,如果其直接转让股票,根据财税〔2009〕167号文,需要就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税〔2010〕70号,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财税〔2010〕70号还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因此,杜伟民将所持股票分割给其配偶YUAN LIPING(袁莉萍)时,视同转让限售股,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杜伟民分割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财税〔2010〕70号规定,个人发生“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情形、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转让收入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因此,对于此种情形的股票分割,虽然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按0计算。
三、征管规定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对于股票分割,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七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应持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售股过户手续。纳税人未提供完税凭证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
四、非交易过户收费规定
本次股票分割属于非交易过户。中国结算对非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为:按股份过户面值的1‰收取,最高10万元(双向收取)。代收印花税为:按成交金额的1‰向出让方收取。
五、袁莉萍的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YUAN LIPING(袁莉萍)是加拿大国籍,属于非居民纳税人。其税务事项主要是取得股息、红利的税务处理和转让股票的税务处理。
1、袁莉萍取得该股票时不纳税。
2、袁莉萍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加税收协定,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一)如果该受益所有人是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十选举权股份的公司,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二)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财税〔2012〕85号及财税〔2015〕101号政策制定时不含外籍个人。但2018年以后外籍个人可以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因此也会涉及到股息、红利的税收问题。因此其是否可以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优惠目前并不明确。笔者也未从上市公司公告中找到相关案例。
如果袁莉萍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则股息、红利的最高适用税率是10%。
假如袁莉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享受差别化政策,持股期限如何计算?个人理解,应该从股票分割过户开始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仍然认为有效,即: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康泰生物为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可以适用该政策。
3、袁莉萍转让股票所得如何纳税?
根据中加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财产以外的任何财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征税。因此,袁莉萍在以后转让股票时,我国具有税收管辖权。
财税〔2010〕70号规定,个人转让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的,按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成本按照该限售股前一持有人取得该股时实际成本及税费计算。因此,其转让股票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股票成本按杜伟民取得该股时的实际成本及税费计算。
4、如果袁莉萍构成了我国的税收居民
如果袁莉萍构成了我国的税收居民,股票转让所得与非居民纳税人相同;但股息、红利所得不受最高10%的限制,而应按居民纳税人适用的20%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