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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津交发〔2020〕158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本市出租汽车车辆2020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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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9 10: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交发〔2020〕158号
文件名: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津交发〔2020〕158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本市出租汽车车辆2020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20-09-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本市出租汽车车辆2020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津交发〔2020〕158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本市出租汽车车辆2020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津交发〔2020〕158号
  全文有效
  2020.9.8
  为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研究支持交通运输业纾解困难加快恢复发展的要求,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支持出租汽车驾驶员共渡难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我市出租汽车车辆阶段性减免2020年6个月的车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出租汽车车辆是指,截至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调整至三级前,符合《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的全市域经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和在我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
  二、本市出租汽车车辆车船税减免实行名单式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减免车船税条件的纳税人和车辆名单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列入名单的车辆减免其2020年度6个月的车船税应纳税额。
  三、对列入名单的纳税人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如车辆因报废、转让等特殊原因,下一年度无需再缴纳车船税或所缴车船税不足抵减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四、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加大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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