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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0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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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9 10: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0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提示
发文日期: 2020-09-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0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0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9.11
  尊敬的缴费人:
  为做好2020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工作,按照《天津市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具体措施》(津财社〔2020〕41号)的文件要求,提示如下:
  1.2020年我市残保金的征缴期限为9月16日至11月30日。
  2.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本市规定就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3.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如果国家有新的调整,按照国家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
  4.2020年,用人单位缴纳的2019年度残保金按照2019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公布的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876元)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孰低原则征收。2021年起,用人单位缴纳的上一年度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财政部门将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同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请您务必于征期内完成申报缴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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