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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中的出口退税合规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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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8 23:3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众多行业企业都受到了影响,加之上一年度中美之间的贸易战,对外贸企业的打击尤为重大。在此环境下,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亮博士为企业解析了新冠肺炎疫情对出口的影响及应对之道、新冠肺炎疫情对出口的影响及应对之道以及出口退税合规要点,欢迎阅读了解。



【专题内容】

PART1 新冠疫情对出口的影响

(一) 新冠肺炎影响的只是人的生命健康吗?

1. 中国经济与全球产业链的互动  

对货物贸易的影响开始显现。当2003年萨斯(Sars)来袭时,中国对全球GDP的贡献仅为4%,而2017年为15%,当年中国企业融入全球供应链的比例要低得多。

根据联合国数据,中国作为全球汽车制造的主要零部件供商,2018年零部件出口额接近350亿美元,虽然有些零部件进入了零售商店,但大部分都是直接进入生产线用于生产整车。所以不仅是国内大批车企停产,还导致日本福冈县日产的工厂停产、韩国现代两个工厂停产、韩国起亚三个工厂停产,FCA称如果情况无法好转,其欧洲工厂在2月底也面临停产。(2020年2月14日凤凰网《新冠疫情影响下,车企的生死存亡》)


2. 中国货物出口受到的影响

2020年2月4日雅加达时报(The Jakarta Post)报道,印尼政府正在着手确定是否在动物之外,禁止中国食品和饮料的进口,以作为对中国新冠病毒的应对措施。

印尼财政部长Agus Suparmanto表示,禁入措施将很快实施,没有明确的结束日期,将一直持续到新冠病毒得到有效的控制。作为印尼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国主要向印尼出口大蒜、水果以及其他的食品和饮料。印尼将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口上述商品,以替代原先从中国的进口。

2020年2月7日起,印度的Manifur邦开始禁止中国预包装食品的进口。


(二) 疫情与贸易战的影响孰轻孰重?

1. 新冠疫情更严重,不计成本(即使国外供应链急需的货物也无法交易)

2. 新冠疫情更严重,不可控、难预测(供应链、人员、船期无法安排)

2020年1月15日,中美达成第一阶段协议,中美本来是准备要停战了。

2020年2月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1号)发布,规定“自2020年2月14日13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规定的加征税率。该公告附件1第一、二部分所列270个、646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10%调整为5%;第三、四部分所列64个、737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5%调整为2.5%。”

3. 新冠疫情更严重,不限税号、不限原产地(没有类似税号排除手段)

4. 检疫措施更加刚性(没有担保放行之类的变通措施)


(三) 特殊时期的应对之道

1. 了解进口国的检疫新规   

推荐参考杭州海关科技处开发的查询工具。登陆“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杭州分中心”官方网站,看到首页最左侧的重要系统入口,点击第一个国家(地区)管制措施速查就可以进入。(网址:>http://www.hzeport.com/Web/MainNew.aspx)


2. 了解进口商的焦虑点,并采取措施排除  

目前并没有疫区国的概念。特定国家是根据具体的省份采取措施,比如日本限制入境措施针对浙江省和湖北省。


3. 协调物流,加快送货的节奏

能空运就不海运,降低承运人工作人员感染的概率,避免买方改变主意。

有些需要全程冷链运输的货物,比如血液制品,需要更多地考虑到检疫影响物流的可能性。


4. 做好货物退运或者抛弃的预案   

疫情之下,货物被拒收或者因检疫原因无法入境,不应该感到有什么意外的。

成本包括从美国退回中国重新安排运输的运费、保险费以及在此向进口进口的税款。是的,你没听错,退回中国入境时属于进口,还要再次面临税款。什么条件下可以不缴纳税款呢?品质和规格原因,可以不缴纳税款。

什么是品质和规格,就可能产生争议?

举个例子来说,中国舟山的金枪鱼罐头出口到印度尼西亚,印度尼西亚拒收。印尼认为品质有问题,中国海关不一定这么看待,因为出口之前是经过严格检疫的。出于支持国货的考虑,中国也不可能认同已经对所有中国食品品质都产生影响。这种情况下,金枪鱼退运回中国时可能就要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免税条件:原因限于品质与规格、时间限于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货物限于原状退货复运进境。

如果是因为船员感染新冠肺炎而被拒绝入境,退回中国时仍将面临检疫问题。2020年1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点解决人的救治与疾病防控问题,那么,甲类传染病的管理措施,对于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和运输工具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悬挂检疫信号的船舶,除引航员和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上船,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其他船舶不准靠近;船上的人员,除因船舶遇险外,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离船;引航员不得将船引离检疫锚地。

在退运方面,还可以考虑引入新的买家来降低损失。一说到退运,一定要避免一个误区,就是不能认为中国出口的货物退运一定要退回中国。如果能找到新的买家,完全可以直接退到新的买家所在国。

参见《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退运货物退税问题的复函》 (税管函〔2015〕43号) 对这个问题做出了明确。


5. 针对不可控的检疫风险投保商业保险  

除了货方的货损,可能还会产生大量的滞期费等船方的额费用。


6. 改变贸易方式  

举例来说,转口贸易是否可以切换为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在货物并不实际入境的情况下完成交易。

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在中国海关监管范围,应当关注外汇合规问题。交易条件并非一蹴而就,需要早做打算。

(1)经办银行与币种的同一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这就要求企业在业务开展前,对收汇与付汇的币种提前做出安排,不能约定用A币种收汇再用B币种付汇。

(2)企业外汇信用等级限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具体暂停到什么时候,何时恢复,就真的要详询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了。

(3)对特定交易要及时报送信息。

从问答四福建省外汇管理局的问答来看,该局是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参照转口贸易来进行管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38号)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可见,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与其他的很多合规业务一样,带有地方性色彩,不同的外汇管理局对政策的理解会存在差别。从企业合规的角度来讲,还是及时报送信息比较安全。


PART2 国家出口退税新政及对企业的实际影响

(一) 程序性违规不影响出口退税  

2020年1月20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 开始执行。其中有关出口退税的新规应当引起重视。

2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外贸企业有哪些实际影响?

外贸企业要转变原有的观念,摒弃以往那种超期就“game over”的固有认识,积极按照2号公告的要求补充申报,以获得出口退税。另外还需注意的是,2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由此,2号公告是具有溯及力的,也就是对于2020年1月20日2号公告执行之前的交易也可照此办理。建议外贸企业好好翻翻旧账,看哪些是可以补齐资料的,对于这部分交易,可以提出退税申请。在外贸形势低迷的形势下,这也算是一种积极拓展存量的动作吧。

【常见问题】

请问:公告”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中的”未处理的事项”怎样理解? 如果已经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超过4月增值税申报期未申报出口退(免),应在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免税处理。”进行了免税或视同内销处理的,还能不能在收齐单证时按新公告处理?

回复:您说的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属于已经处理完毕,不能再申请退税。


(二) 疫情期间出口退税可网上办理,事后补交纸质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2020年2月10日实施。

“六、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八、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2020年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及问题解答》。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税务总局共梳理了185个涉税缴费事项可在网上办理。并制作了“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出口退税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是其中之一。


(三) 各地税务机关在积极落实,当然最终落地和地方财政实力紧密相关  

据我了解,上海税务局已经传达过文件精神,要求在4.5个工作日内退税到位。

1. 从打了四年还未分出胜负的行政诉讼讲起

税务机关以骗取出口退税为由,对外贸企业做出了退回已退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停止出口退税权二年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作为犯罪线索移送给上游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该公安机关扣押了外贸企业账上的部分资金。外贸企业不服,认为自己并没有骗取出口退税,于是委托我们作为代理律师就停止出口退税权二年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目前,这起案件已经进入第四个年头,处在发回重审的二审阶段。

2. 税务机关认定骗税的主要质疑点

1) 外贸公司存在四自三不见的行为;

2) 外贸公司属于“假自营真代理”;

3) 报关单与提单的品名不一致;

4) 备案单证不一致;(注意单证本身的合规,以及单证之间的匹配。)

5) 上游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

6) 出口地与付汇地不一致。出口地点为沙特,付汇地点为中国香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 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 出口货物装货单;

3. 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PART3 出口退税合规要点解析  

(一) 要有证据意识

外贸企业应当亲力亲为,对上游生产企业进行考察,并留下足够的凭证,以避免留下“四自三不见”的口实。

税务机关的函调是否能免除企业自己的调查义务?

(二) 要注意申报出口退税的方式

“假自营真代理”是一种广泛存在的出口退税方式。生产企业不符合出口退税的条件,然后做了一个形式上的买卖,由外贸企业作为自有货物以自营出口的方式申请退税,退税款打到了外贸企业的账上。尽管行业当中普遍存在,但“法不责众”是不足以作为免除骗税责任的理由的。

(三) 重视相关的海关合规问题

1. 出现提单与报关单不一致,要及时提交情况说明;

2. 贸易方式的选择;海关总署规定如凡是以快件方式发出货物,就不能进行出口退税。

3. 商品编码的准确确定以及报关单的填制技巧。 报关单50项,50项中有一项商品编码错误,所有的货物都不能办理出口退税,应重视归类。对某一票货物归类不确定,应拆分报关单,规避无法办理出口退税风险。

一项货物商品编码错误,同一张报关单上其他项货物也会受到“株连”,即使商品编码正确也不能办理出口退税。

【实务案例】

分享与商品编码相关的一则真实案例。磷酸与其包装容器是否可以分开申报,以获取出口退税?

2007年7月之前,容器一直按照磷酸申报。2007年7月1日起,磷酸和塑料桶的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和11%调整为0和5%。企业开始分开申报:磷酸申报税号2809.20,塑料桶税号3923.21/3923.30/3925.10/7309.00。

企业观点:按照归类总规则五,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可单独归类。

海关观点:原告将价值较低的塑料桶夸大为价值几千、几万美元的特制容器,钢制托盘、滑轮驱动的塑料桶。

(四) 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

  • 出口应选择FOB
  • 进口应选择CIF
  • 中国海关只接受七种贸易术语

在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上,除了满足中国海关的监管要求之外,还必须兼顾进口国的海关监管要求,力求找到一种进口国与出口国都能接受的贸易术语。仅仅如实申报,并不能彻底解决进出口中的关务风险,企业在合同签订时,就应当考虑到这一问题,而不能真的把国际贸易术语仅仅当做当事人关于风险与价款划分的约定。如果企业所选择的国际贸易术语不被其中一国海关接受,就会出现企业被动更改贸易术语,满足了一国海关的要求而被另一国海关以单证不符为由进行处罚的情况。

【实务案例】DAF贸易方式出口俄罗斯的案例《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不当所引发的海关风险》,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五) 重视出口退税备案资料的合规

(六) 对上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查

1)验证发票真伪;2)认证;3)尽量避免当月付款;4)设立防火墙公司

(七) 注意出口地与付汇地的一致问题

现行的外汇法规中,并未规定出口地必须与付汇地保持一致。但合规问题不能只停留在法律条文。



点评

海关这个淘贴做得不错。  发表于 2020-9-20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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